漳州婚外情调查:诉讼中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

在诉讼过程中,存在一系列事实,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。这些事实包括:

  1. 自然规律及定理、定律:这些科学原理是普遍认可且不可争议的,因此无需额外证明。

  2. 众所周知的事实:对于社会普遍知晓或公认的事实,同样无需举证。

  3. 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: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可以直接推定出的事实,无需额外证据支持。

  4. 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:结合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,可以合理推断出的事实,也无需举证。

  5. 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:已经由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,具有法律效力,无需再次举证。

  6.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: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,同样具有法律效力,无需举证。

  7. 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:经过有效公证的文书所证明的事实,也无需当事人举证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上述第二至第五项事实,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,则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。而对于第六项和第七项事实,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,同样可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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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

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,可以依据以下证明材料:

  • 工资条:作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凭证,工资条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。
  • 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: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,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。
  • 工作证、服务证: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“工作证”、“服务证”等证件,可以证明劳动者的身份及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。
  • 考勤记录:单位的考勤记录可以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出勤情况,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材料。
  • 其他劳动者证言: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辅助材料。

法律依据为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其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,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及可参照的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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